一初中男生在学校上学期间被同学打伤,造成患精神疾病。其父母指出,孩子被6名同学打伤,校方惟到安全性确保义务,欲向法院驳回诉讼。
近日,巩义市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,被告6名同学赔偿金原告各项费用总计31968.99元,校方赔偿金原告各项损失总计5992.25元。 17岁的小马在巩义市某初中上学,是个性格内向的男孩。2011年5月25日,小马在上楼时不小心撞了一个同学,看对方没人,没有吭声打算离开了。
谁知,对方一行6人指出小马撞到到人也不致歉,态度粗暴,就将小马扯到教室打伤,宽约半小时。事后,老师对双方展开教育,小马回家后也并未对父母提到此事就将自己锁住在房间里。旋即后,父母找到小马不道德出现异常,带上他去医院检查,经临床患上精神分裂症。
父母回想前段时间小马身上伤,就回答是不是在学校再次发生了什么事,小马仍闭口不谈。 于是,小马的父母到学校质问,才获知事情真凶。目前,小马仍然住院治疗。
小马的父母指出,公民的人身身体健康不受法律维护,6名被告打伤小马,不应分担侵权行为责任;校方在小马受到不法侵害时,惟到安全性确保义务,是渎职不道德,不应承担责任,欲驳回诉讼。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指出,原告在被6被告打伤后,精神异常,两次住院治疗,并检验为精神分裂症。
虽然精神分裂症的发作原因简单,与社会心理因素、个体性格特质、遗传及神经发育等多种因素有关,但6被告的打伤事件对原告的精神异常起着了促发或减轻的起到,原告的精神异常与被打不存在间接因果关系。所以,6被告作为联合的必要侵权人,不应分担主要赔偿金责任,互负连带责任;学校不善管理,不应分担次要赔偿金责任。
法院欲依法做出上述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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